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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 第19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9條
納管事業且無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依
第六條
第三項規定申請水措計畫核准文件之登記,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原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正本。 二、聯接使用證明影本。 三、委託處理者,其廢(污)水委託處理契約書影本。 四、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委託代操作者,其契約書影本;其屬應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者,並應檢附實際執行代操作業務人員之專責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五、申請資料確認書。 六、其他經核發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事業,其水措設施之建造、裝置與原核准之水措計畫登記事項不同者,於辦理前項之登記時,應另檢具變更後之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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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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