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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18條

核發機關審查許可證(文件)應登記事項如下: 一、核准日期、字號。 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業別。 三、負責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地址或座落位置。 五、許可水措方法及有效期間。 六、許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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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