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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12條

污水下水道建設與污水處理設施,應符合水污染防治政策之需要。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水污染防治方案,每年向立法院報告執行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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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