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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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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