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污染防治法 › 第5條

水污染防治法 第5條

為避免妨害水體之用途,利用水體以承受或傳運放流水者,不得超過水體之涵容能力。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水污染防治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