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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第2條

水污染防治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考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列水污染防治工作需求予以分配: 一、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計畫之考核結果。 二、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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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