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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第4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三月提送當年度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含重點水污染防治工作項目及執行方式、預期效益、經費明細、預算書等,供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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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