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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中央與地方分配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除依第三條核算外,得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之水污染防治執行計畫,另行分配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經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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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