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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2條

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徵收之水污染防治費費率訂定、檢討及調整之審議事項。 二、其他有關費率之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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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