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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6條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年開會一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前項會議,政府機關代表以外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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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水污染防治費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徵收之水污染防…第3條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環境保護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社會…第4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及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就委員中各指定一人擔任。第5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副執行秘書一人,承執行秘書之命,襄理會務;工作…第7條本會應依下列因素審議費率:一、水體水質污染情形。二、其他有關因素。第8條本會召開會議,應公開舉行。但經會議決議以不公開為宜者,不在此限。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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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