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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4條

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繳費金額(元)=繳費人用水費(元)×附徵百分比(%) 附徵百分比(%)=費率(元/立方公尺)/公用事業平均費用(元/立方公尺) 公用事業平均費用(元/立方公尺)=總售水金額(元)/總售水量(立方公尺) 繳費人用水費,指公用事業向繳費人實際計收水量之水費;總售水金額,指公用事業前第二年一至十二月,同一費率繳費人用水費之總和;總售水量指該總售水金額之實際計收水量。 附徵百分比計算結果低於百分之五時,以百分之五計之;高於百分之十五時,以百分之十五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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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