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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停止取用水,以書面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查屬實者,停止期間停止取用水量之繳費金額不予計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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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