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 第6條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每年計費一次,寄發繳費通知單向繳費人徵收之。 第二條第三項繳費人之繳費金額,由公用事業併其繳費人用水費附徵後二個月內繳至中央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收費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