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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業使用: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為農業用水者。 二、補助對象:指水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之水量供作農業使用,應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繳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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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