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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6條

補助對象取用水量一部或全部之實際用途,與水權狀或臨時用水執照用水標的記載之農業用水不符,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該不符之取用水量所應繳交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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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