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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保育與回饋費補助辦法 第5條

補助對象之取用水量、用水標的有異動時,應將異動情形以書面告知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對象不再需要取用水量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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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