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 第3條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第3條

警察實施查訪項目如下: 一、查訪對象之工作、交往及生活情形。 二、其他有助於維護社會治安及防制查訪對象再犯之必要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