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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 第15條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15條
第 四 章 漁獲通報及漁獲限制
鮪延繩釣漁船進港後,應自漁船進港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當航次漁撈日誌送交所進漁港之當地區漁會。但依
第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申報者,免送交漁撈日誌。 當地區漁會收取他港籍鮪延繩釣漁船所送交漁撈日誌時,應轉送船籍所在地區漁會。 船籍所在地區漁會應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前,彙整漁撈日誌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區漁會彙送資料,於每月五日及二十日前核轉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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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漁業人及漁業從業人各新臺幣三萬元…
「漁獲通報及漁獲限制」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鮪延繩釣漁船出港後,船長應按日詳實且正確填寫漁撈日誌(格式如附件七);無漁獲者,亦應填寫。前…
第14條
漁撈日誌或電子回報漁獲資料提報後不得任意更改。但其內容顯有錯誤,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以更…
第16條
鮪延繩釣漁船作業時發現海龜,應在可行範圍內,將昏迷或無反應之海龜儘速帶上船,促進其復原,於復…
第17條
鮪延繩釣漁船當年度上半年或下半年之大目鮪或長鰭鮪漁獲量,不得占該期間總漁獲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第18條
沿近海大目鮪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四百公噸為限。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
← 第14條
看 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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