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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近海鮪延繩釣漁船作業管理辦法 第18條

沿近海大目鮪之年度漁獲總配額,以四百公噸為限。 前項年度漁獲總配額使用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當年度大目鮪漁獲量達第一項年度漁獲總配額百分之九十,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限期停止捕撈大目鮪。 前項公告停止捕撈後,鮪延繩釣漁船再捕獲大目鮪時,應即丟棄,並將丟棄量填報於漁撈日誌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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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