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第12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辦理藝文採購,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撤銷、廢止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得作成書面行政處分,命依限繳還;屆時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一、違反
第四條
補助目的,或補助機關之法令規定。 二、違反
第九條
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迴避。 三、違反
第十條
規定,未提供資訊。 四、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補助機關之查閱或查核。 前項各款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之事由,應明訂於補助相關規範中。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1條
看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