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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 第10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本於公開透明之原則,除涉及機密並經補助機關認定者外,應將其辦理藝文採購之下列資訊,於採購契約簽訂日起三十日內,提供予補助機關;補助機關應於取得該資訊日起三十日內,依相關規定主動公開: 一、案名及內容。 二、契約價金。 三、履約廠商基本資料。 四、其他依補助機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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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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