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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必要時應受補助機關之查核;補助機關得就重點項目,訂定查核程序及基準。 機關有查閱要求時,法人或團體應提供有關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並接受機關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 法人或團體配合提出之前項資訊或資料,及受查核之義務,應由補助機關明定於補助契約或相關規範。 補助機關為執行本條之查核,得邀集相關機關代表或專家學者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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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