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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14條

學員訓練成績分為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學業成績占百分之八十,品德學識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學業成績及品德學識成績均及格者,為訓練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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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