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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16條

訓練期間法律及其他課程視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及法律課程考試,其科目及方式於考試前公布之。 第三階段訓練期間得舉行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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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