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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7條

第 二 章 學員
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學院申請,經核准延期報到者外,應於指定期日,依報到須知之規定至本學院報到。 前項申請延期報到之期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經准予延期報到之期間視為請假,依本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第七點規定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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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的其他條文

第5條司法官學員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6條前條學員來源如下:一、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第8條學員於入本學院受訓前,應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第9條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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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