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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 第9條

第 二 章 學員
學員於訓練期間,由本學院依下列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本學院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並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一、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三百七十俸點支給。 二、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支給。 學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級俸高於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者,訓練期間仍准支原敘級俸。 第一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考試錄取人員,仍適用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司法官訓練規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條本規則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二十七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學員」的其他條文

第5條司法官學員每期員額定為九十名,但必要時得增減之。前項學員及其員額之增減應提經司法官訓練委員會…第6條前條學員來源如下:一、經高等考試、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三等考試司法官考試或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錄取…第7條前條人員於接到受訓通知後,除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向本…第8條學員於入本學院受訓前,應經依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醫院體格檢查;其檢查不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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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