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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3條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本部派員監交。非本部直屬各機關首長交代,由各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派員監交。 前項各機關主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監交。經管人員交代,由各該機關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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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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