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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4條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具備: 一、印信清冊。 二、職員名冊。 三、技工、工友名冊。 四、會計報告。 五、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析表)。 六、未辦或已辦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七、工作計畫及其進度表。 八、業務計畫及其進度表。 九、財物事務總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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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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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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