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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卸任經管人員移交,應具備之清冊,其種類名稱,由各機關自行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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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