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第7條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卸任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卸任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法務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