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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受稽核者經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與本部指定之期日及方式,提出改善報告。 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依本部指定之期日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說明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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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