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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 第9條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9條
本部辦理
第五條
第一項實地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 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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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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