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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2條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看守所、少年矯正機構、少年觀護所、保安處分及感訓處分處 所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觀護人、更生保護人員及少年矯正機構教師、輔導教師訓練計畫之研 擬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訓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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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