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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 第9條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9條
第四條
至
第八條
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
第八條
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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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第11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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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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