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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專任講座三人至六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擔任 教學及研究工作;並得聘兼任講座若干人,擔任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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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