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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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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稱矯正機關,指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少年觀護所及少年矯正學校;所稱收容人,指矯正機關…第4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二、銷貨、勞務收入。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四、…第5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二、銷貨、勞務成本之支出。三、收容人因作…第6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第7條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第8條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幹事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各矯正機關辦理本基金業務,亦得置工…第9條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第10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第11條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2條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第13條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第14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第15條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第16條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第1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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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