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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擴充及改良各項作業設備之支出。 二、銷貨、勞務成本之支出。 三、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之補償金。 四、依法提撥補助、補償之支出。 五、收容人技能訓練之支出。 六、補助收容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七、補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醫療、教育及生活照顧之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六款及第七款相關補助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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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