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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組織法 第2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法務政策之綜合研議、規劃、督導及考核。 二、行政院及其所屬機關法規研議、法規適用之諮商。 三、人權保障業務之推動、協調及聯繫。 四、本部主管民事、刑事及行政法規之研擬、督導及執行。 五、刑事偵查、實行公訴及刑事執行等檢察行政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六、律師及法醫師之管理及監督。 七、觀護、更生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犯罪預防、法治教育、法律扶助及服務、訴訟輔導等司法保護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指導及監督。 八、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之政策規劃、法規研擬、對外諮商及執行。 九、法醫鑑驗、人員培訓及法醫科技之研究發展。 十、所屬機關(構)辦理犯罪調查、行政執行、廉政、矯正、刑事偵查、實行公訴與刑事執行之指導及監督。 十一、司法人員養成教育業務之執行及考核。 十二、其他有關法務行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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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第4條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第5條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一、調查局:執行國家安全維護、機關保防、貪瀆、賄選、重大經濟犯罪…第6條本部設司法人員培訓機關,並辦理犯罪、刑事政策研究,其組織以法律定之。第7條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第8條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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