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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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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14條
本局局長、副局長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之司法警察官。 本局所屬省(市)縣(市)調查處、站之調查處處長、調查站主任、工作站主任及薦任職以上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分別視同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
第二百三十條
之司法警察官。 本局及所屬機關委任職人員,於執行犯罪調查職務時,視同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一條
之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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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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