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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5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副局長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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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