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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 第2條

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亂防制事項。 二、外患防制事項。 三、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 四、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五、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六、毒品防制事項。 七、洗錢防制事項。 八、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 九、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十、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十一、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 十二、國內、外相關機構之協調聯繫、國際合作、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事項。 十三、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 十四、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十五、化學、文書、物理、法醫鑑識及科技支援事項。 十六、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 十七、本局財產、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事項。 十八、本局工作宣導、受理陳情檢舉、接待參觀、新聞聯繫處理、為民服務及其他公共事務事項。 十九、調查人員風紀考核、業務監督與查察事項。 二十、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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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