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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事項,旨在確保調查局人員培訓工作的有效推動及落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8-03-01・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條例
第十七條
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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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法務部調查局訓練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訓練法規之編訂、審議事項。 二、關於訓練工作計畫之擬訂、審查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內外小組訓練之指導、考核與登記事項。 四、關於訓練材料之蒐集與訓練刊物之編輯、審查及發行事項。 五、關於本局內外各單位之康樂活動設計、指導事項。 六、幹部訓練所業務設計、指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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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均簡任;擔任訓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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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一人,輔佐主任委員處理會 務。均由局長就委員中指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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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置祕書一人,由局長指派委員兼任之;協助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辦 理一切有關會議事項。必要時,得請局長調派本局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 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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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每兩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 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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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委員會會議時,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分請本局各業務主管人員列席商 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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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案,陳報局長核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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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自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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