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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2條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與所屬機關於印製、發行各類法律推廣書籍、視 廳教材、廣播節目及辦理相關法律推廣活動時,應充實本條例有關救援、 安置、保護及處罰等相關規定,以廣為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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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