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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4條

各監、院、所實施收容人之教化及輔導,應包含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教育宣 導內容;於辦理妨害風化受刑人之強制診療時,尤應加強本條例第四條第 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教育宣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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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