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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7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各地社政、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及 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積極推動教育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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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