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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辦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教育宣導辦法 第6條

本部及所屬機關辦理人員訓練時,應視業務需要安排本條例有關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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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與所屬機關於印製、發行各類法律推廣書籍、視廳教材、廣播節目及辦理相關法…第3條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定期指派檢察官、觀護人前往轄區內機關、學校、團體宣導法律知識時,應加強說明…第4條各監、院、所實施收容人之教化及輔導,應包含本條例第四條所定教育宣導內容;於辦理妨害風化受刑人…第5條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時,應對受保護管束人積極宣導本條例有關規定。第7條本部及所屬機關應與各地社政、教育、衛生、國防、新聞、經濟、交通及婦女救援等機關、團體密切聯繫…第8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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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