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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10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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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