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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9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第三款、第四款充任檢察官者,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二十 八條規定參加當期司法官訓練成績及格,再派充候補檢察官,其候補之期 間、俸給、服務成績之考查、配受案件之限制,適用本條例第十條第四項 所定之候補規則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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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