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 第8條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第8條

書狀及辦案擬稿或著作之審查,以平均滿七十分為及格;及格者另擇期通 知參加面試。 前項面試由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指派其中委員五人行之,採個別面試方式 ,就下列項目評分: 一、儀態 (包括禮貌、態度、舉止) ,配分十分。 二、言辭 (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 ,配分二十分。 三、才識 (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 驗) ,配分五十分。 四、綜合考評 (整體考量其適任性) ,配分二十分。 完成面試評分後,再將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品德調查結果、書狀或辦案擬 稿或著作審查成績及面試成績等有關資料,送請審查委員會審議。其中書 狀、辦案擬稿及著作之審查成績與面試成績各占百分之五十,但面試成績 不滿六十分者不予錄取。審議結果視業務需要擇優提出錄取人選建議名單 ,由部長核定錄取後通知申請人。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講師充任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審查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