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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 第102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全國律師聯合會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備查,並即送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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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